有些國家的國會是「兩議院」制度,例如美國、日本、法國
分別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也可稱為上、下議院)

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國家的憲法制定者們
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眾議院/下議院)
以及與一個較為慎重且具貴族氣派的參謀議院(參議院/上議院)

以防護集體情緒的狂亂。

 
美國兩院制
美國參議院:美國每一州於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所以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故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國副總統任參議院議長,無參議員資格;且除非是為了在表決平手時打破僵局,不得投票。參議院公認較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而任期較長,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易自外於公共輿論。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總統批准條約或任命重要人事時,須「採酌參議院之建議並得其認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參議院在憲政設計上代表各州利益五十個州不分面積大小,各州選出兩名參議員,全美共一百名。目前制度規定,參議員任期六年,以整個州為選區,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參議院是一州兩人,因此兩人的民意基礎就與州長相同,而且參議員往往會是下屆總統參選人,參議院的權力比眾議院來得「重要」些。因為它有否決美國總統人事之權、聯邦法院大法官、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同意權、彈劾總統的終審權、對法案的拖延策略。



兩院制的國會是於制憲會議中所訂立的康乃迪克協議所得的結果。依該協議,各州在眾議院中的代表權以人口為基礎,但在參議院中具均等代表權。憲法規定法律之制定須經兩院通過。參議院單獨擁有的權力較眾議院單獨擁有的權力更為重要。

美國眾議院:美國各州在眾議院中擁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為基準,但至少會有一名議員。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明定為435名。眾議員任期兩年,無連任限制。眾議院議長由議員選舉產生,亦稱多數黨領袖。據美國總統繼位條例,眾議院議長繼位總統之順序僅次於兼任參議院議長的副總統,為政壇上第三重要的領袖人物。

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建國者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並受代表各州政府、不太受大眾情緒干擾的參議院制衡。憲法規定法案須經兩院批准方能通過。

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一開始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眾議院(公民直選)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但如果被彈劾的是總統,必須由大法官主持。經2/3參議員同意,彈劾才能有效,但彈劾的處理許可權最高, 只能是撤職和撤消合眾國榮譽職務)、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制衡(counter-check)。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美國憲法從來沒有明文介定參議院還是眾議院是較「高級」的,但一般人視參議院較高級。儘管如此,兩院是有各自的獨有權力:
眾議院:提出財政議案、提出罷免官員(包括總統)、以及在選舉人票打和時,投票選出總統

參議院:修改財政議案、審判罷免官員(包括總統)、批准總統簽訂國際條約、
否決美國總統人事之權、聯邦法院大法官、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同意權、彈劾總統的終審權、對法案的拖延策略

總結就是兩院立法權力共享,立法程序相同,無先後差異。但參議院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部門官員有任用同意權,眾議院則沒有

所有議案均需參、眾兩院通過及總統簽署才可成為法律。如果總統行使否決權,議案會被發還至兩院。如果參、眾兩院各自均再次以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票數通過議案的話,總統的否決權就被視為無效。

p.s 美國眾議員平均薪資在2005年為美金162,100。眾議院議長與院內兩黨領袖薪資更高。相較之下,參議員所得同於眾議員,內閣首長為美金180,100,而美國總統為美金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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