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人理論是假定社會生活是由一連串的契約所組成。
 →委託人代理人的關係是由契約明確規範代理人應該做什麼事情,相對地,委託人要給予代理人何種報酬。本理論的目標即在於設計契約,使代理關係的委託人所負擔的成本最小化。
.是屬於【組織經濟學】組織研究範疇。
.代理人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的本質,主要規範交易雙方的【契約關係
 →【契約】使委託人與代理人關係形式化,並減少代理成本
 →其中的代理成本包括契約的形式化、監督與保證的成本總和,以及裁量的萎縮。
.官僚體系中很容易產生「代理人問題」,根據「委託-代理人理論」此一問題的主要根源之一為【代理人的投機心理
.從代理人理論的角度來看,民主政治中所隱含的「委託-代理」關係包括
 →選民-民選首長 
 →民選首長-官僚體系
 →上級機關-下級機關

.透過委託人與代理人理論,可幫助我們了解人民、民選公職人員、政務官員和常任文官之間的關係
.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最大的問題在於:如果制度設計不當,則代理人未必忠於委託人之意旨與利益,造成代理人的投機心理。
.根據委託人與代理人理論,可將民主政治與國家治理的委託代理關係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人民投票選出民選首長與民意代表,人民為委託人,民選公職人員為代理人;
 →二是民選首長遴選、任命政務官員,並委託其執行公務及加以課責;
 →三是政務官員向常任文官課責,前者是後者的委託人,後者則為前者的代理人。

 

 

 

試從「委託人與代理人」理論,析論其在公共管理之應用。【100高考三級】

(一)委託人代理人理論之概念:本理論主要是探討委託人(買方或股東)、代理人(賣方或管理者)與契約之關係的理論,又稱為代理理論 (agency theory)。茲就其概念說明如下:
   1 分享責任關係:本理論強調"責任"問題,靈感來自於私部門中做為代理者的管理者,與作為委託人的股東之間,如何分享責任的情形。委託人通常授權給代理人,使其代為管理事務並課以相對的責任,代理人則從代理契約中獲得對應之報酬。
   2 建立結構誘因
    (1) 委託人通常都希望為代理人建立一套誘因系統,因為代理人所做的任何決定,都將影響委託人的利益,因此期望透過有效的誘因結構,以擴大委託人的目標。
    (2) 惟建立誘因結構的困難有二:
       a 委託人與代理人之目標經常是分歧的
       b 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資訊可能是不對稱的
    (3) 亦即,委託人通常期望獲取更大的(組織)利益,但代理人可能比較重視長期的職位保障與高額薪資,二者的立意基礎可能不一致。此外,代理人通常具有委託人所不具備的專業知識,但對於委託人的目標能夠知悉,從而二者資訊發生不對稱。
    (4) 因此,為了使代理人能夠根據委託人的利益行事,代理人的管理活動必須接受委託人的追蹤、監督、簽訂契約並且載明二者權利義務關係
   3 問題癥結與解決方法:
    (1) 本理論認為要達成效率的目標,必須除去不確定因素,以擴大追蹤與控制交易成本的能力,使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能夠降低。因此應有準確的預測、評估風險之機制與控制系統,以降低市場中不確定因素。
    (2) 由於代理人是一位自我利益中心的機會主義者,因此會有反向選擇與道德淪喪,使之無法依據契約的規定滿足委託人的需求。
    (3) 因此,委託人最重要之任務是"如何透過制度的安排",以追蹤與控制代理人忠實履行契約的責任。委託人可以考慮透過官僚體制(包括更為明確的權責分配、層級節制等方式)的建立、透過志願性組織進行交易、社會資本的培養(增加委託人及代理人之間的信任感與承諾,減少機會主義)、契約設計(可以是結果取向或是行為取向之契約,並且課以必須的責任與給與激勵誘因)。
    (4) 無論選擇哪種制度或方式,端視該制度是否能有效控制代理人的行為。

(二)公部門管理之應用:
   1 政治學試圖以該委託人代理人理論討論官僚機構與國會之間的關係,及官僚機構與總統之間的關係。以傳統官僚型模而言,在總統制下,總統與國會議員皆由人民選舉產生,為選民之代理人,對於官僚機構而言,總統、國會有民意基礎,所以是官僚機構的委託人,有權監督官僚機構。
   2 選民是國會議員的委託人,但是選民的利益多元化,除了定期改選之外,由於憲政體制的穩定性,選民欠缺有效的方式來控制代理人,因此難以設計適當的誘因系統來控制國會議員的自利行為。

           3 此外,公部門對於如何建立誘因、如何激勵等問題並不敏感。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績效管理制度,首先必須修改公務人員考績法:
    (1) 設法將考績連續一定次數得丙的公務人員給予適當的調整並課以相對的責任(甚至是解聘、停聘)。
              (2) 此外,另予考績是否能計入個人俸級、特別績優表現能否擢升為主管,以提升激勵效果。
    (3) 藉由考績多元面向的評估,以減少主管個人的個人偏好或是為營造團結而報喜不報憂的考績謬誤、輪流得丙的現象。惟修法並不容易,尤其獎金制度涉及多元利害關係人,又官僚機構已形成特定的政策網絡,其背後的反對團體人數眾多,使得績效管理制度不易合法化,更不易推行。
   4 其解決之道:例如將公共服務民營化或簽約外包,以解決上述問題。基於市場的自由競爭機制可以自然淘汰不適任的人員,但此民營化只是將委託代理關係,從民選人員與公務人員,轉變為公務人員與承包業者,二者之間仍有不確定性、投機主義、逆選擇、道德淪喪等問題存在,而付出許多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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