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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審核

行政院(主計處)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報告於監察院。

2. 監察審計

(1) 依決算法規定,我國決算審核由監察院審計部負責。
(2) 監察院審計長應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3) 決算送審之前,應先交由駐行政機關之審計人員審核,並附加審核意見。

3. 立法審議

審計長應列席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及院會,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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